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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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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发布2019年十大毒品犯罪审判案例

据悉,黑龙江省法院紧紧围绕全省禁毒2019“两打两控”工作重点,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2019年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852件,审结生效毒品犯罪案件78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409人,其中,走私贩卖毒品犯罪546件1070人,容留吸食毒品犯罪165件214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60件91人。对大宗毒品犯罪、职业毒贩和毒品再犯、累犯等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2019年,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一审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79人,重刑率41.1%,严厉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还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校园开展专题禁毒教育、邀请群众旁听毒品案件开庭等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活动,延伸审判职能,浓厚全民禁毒社会氛围。

案例一

高某某1等六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1在集贤县向被告人谭某某1通过微信转账55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同年6月至7月,高某某1从石某某处3次购买共1030克甲基苯丙胺,石某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邮寄给高某某1,后高某某1向谭某某1贩卖。同年7月,谭某某1将从高某某1处购买的370克甲基苯丙胺分别向王某某、孙某某等人贩卖。被告人孙某某从谭某某1处购买40克甲基苯丙胺后,向白某某、陈某某贩卖。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孙某某处购买12.5克甲基苯丙胺后向吸毒人员贩卖。同年7月26日,谭某某1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5袋,麻古疑似物2粒。经鉴定,其中4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4.24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粒麻古疑似物,净重0.2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同年7月,被告人谭某某2从其父亲谭某某1处偷取甲基苯丙胺用于向高某某、季某某贩卖。同年7月,被告人季某某从谭某某2处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后向郭某某贩卖。2018年7月26日10时许,谭某某2在送还谭某某1落在其汽车内藏有毒品的手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2袋。经鉴定,其中1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45.2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7月28日20时许,在谭某某1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富锦市向阳川服务区将准备向谭某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的高某某1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3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净重139.4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公安机关在富锦市翰林小区高某某1租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4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净重68.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家园小区将季某某抓获。2018年7月30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将孙某某抓获,在孙某某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3袋。经鉴定,3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471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7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面馆内将陈某某抓获。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1、谭某某1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谭某某2、季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谭某某2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2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四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1、谭某某1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并依法核准被告人高某某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案例二

贾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出资并预谋由被告人曹某某驾车到湖北省武汉市购买甲基苯丙胺2千克并运输回双鸭山市,同年9月19日,曹某某与郭某某驾驶贾某某租赁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前往武汉市。到达武汉市后,曹某某通过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千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同年9月24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4.5克甲基苯丙胺。9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紫怡花园其租住处容留齐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青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紫怡花园小区将被告人贾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16袋。经鉴定,4袋毒品疑似物净重22.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12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12.427克,8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曹某某抓获,在曹某某驾驶车辆内查获毒品疑似物晶体1872.01克,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晶体99.862克,疑似毒品片剂55粒。经鉴定,毒品疑似物晶体净重1971.872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5粒疑似毒品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贾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2111.559克,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既遂139.687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未遂1971.872克。被告人曹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977.112克,其中运输甲基苯丙胺既遂5.24克,运输甲基苯丙胺未遂1971.872克。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贾某某、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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