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孟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8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为帮助刘某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毒资1000元及运输费200元。后孟某某从被告人罗某某处以800元价格购买了2小袋0.6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藏于一纸箱内,以180元的价格雇佣一辆出租车将该纸箱送给刘某某。同年5月3日,公安机关在汤原县汤原镇阳光上东小区将被告人孟某某抓获;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从佳木斯监狱解回。
汤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罗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宣判后,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时,孟某某撤回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孟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
杜某某、丁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欲帮助吸毒人员尹某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丁某某处购买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丁某某收取杜某某现金人民币650元,后丁某某以600元的价格从石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并在鹤岗市南山区五指山公园北门附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将冰毒交给尹某某,后二人共同将该毒品吸食。同年7月6至10日,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又多次帮助吸毒人员尹某某、孙某某购买毒品并获利。其中,被告人杜某某5次贩卖甲基苯丙胺,重量约3.2克,共获利人民币270元;被告人丁某某6次贩卖甲基苯丙胺,重量约3.5克,共获利280元。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于同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南山区抓获。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多次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杜某某、丁某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八
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9年6月初,被告人高某某欲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通过微信转账累计转给李某某毒资17000元。同年6月8日,李某某从哈尔滨市胡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按照高某某的要求将冰毒放置在调料桶内,通过线车捎到虎林市工商银行综合楼某某号门市房,当日21时许,高某某在接收调料桶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经检验,白色晶体净重30.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高某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九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8年1月末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桦南县桦南林业局82号楼家中,容留张某某、赵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4次。2018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王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同年2月末,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张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双桦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李某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十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8年12月14日18时许,付某某要为其女友孙某某购买毒品吸食,经联系其朋友被告人张某某,约定在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附近见面。当日19时许,张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7克左右)交给付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用手机微信向张某某支付毒资799元,所购毒品被孙某某吸食。次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宣判后,张某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市中级法院供稿)